各会员企业:
根据市住建局建工科要求,各企业按浙建管(2017)29号文件精神:对照附件1.2.3的要求在1月12日前报市建筑业协会。
附件3数据统计时要有资料支持的,如工法要有文件复印件。
附件下载1、:/uploadfile/kindeditor/file/20180109/20180109143893029302.xlsx
附件下载2、:/uploadfile/kindeditor/file/20180109/20180109143994489448.doc
附件下载3、:/uploadfile/kindeditor/file/20180109/20180109143957995799.docx